日志
心理治疗

忻志鹏 发表于 2006-9-10 7:26:11


心理治疗中的行为判定


     有些人为自己的行为感到自傲,有些人则感到苦恼;有些人对他人的行为甚为欣赏,有些则感到厌恶;有些家长对自己子女的行为啧啧称誉,有些则纠正无方……
    那么,就这样一个“行为”问题却有如此众多的的区别,其中的道理何在呢?这就得作一些思考。
    首先得将“行为”作一个判定,立一个标准。
    从心理学角度分析,可以暂定将行为作如下的判定:正常行为,病态行为,一般习惯;从社会学角度评判:英雄行为,流氓行为;正人君子,市侩小人;高雅大方举止,低级庸俗陋习……
    有的值得赞赏,学习,引为范例,有的则应予批判,鄙视,谴责,禁绝;有的是病态行为,是人的无奈,需要帮助与治疗;凡此种种,大有讲究,值得审视、研究;因此,对行为本身的正确认识,极为重要,否则有失偏颇,将好的视为坏,将坏的看作好,适得其反,带来不良后果。
    
    思维与行为。思维是内在的心理活动(认识是思维内容之一);行为是外在的躯体动作。
    动作较之思维来说要简单得多,动作与思维紧密相连,因此动作都有目的(当然长期日久形成的动作,成为习惯性行为,某些时候也可以变成无意义的习惯动作,这是例外)。所以长期养成的行为,还是一个人个性的象征。可以从一个人的行为举止上看一个人的个性性格。
     “认识”是思维功能,所以认识对行为的形成举足轻重。不同的认识养成不同的行为。
    一个人要想培养自己成为一个高雅的优美的举手投足,那是因为这个人的认识中认为那种举手投足是高雅的、优美的,因为那个人想成为一个“高雅”的人,所以就处处学习模仿那种动作。
    而长期生活在、流浪在居无定所,食难果腹的无业流浪人员中的人,就会把粗俗、野蛮的行为视为“美”,而加以模仿和“学习”。
    所以行为同人的认识是紧密相关的。也可以说先有认识,后才养成习惯动作,成为行为。
    对人的行为判定,也与人的认识有关。不同的认识,对不同的行为作出不同的判断。
    
     对自己的行为如何判断,首先得弄清楚、认识,辨别行为好与坏的标准,然后才有能力予以保留或摒弃。对他人的判断,同样如此,不能以个人好恶为标准。没有认识上的标准,只以个人好恶去评定他对人的行为,是不公正的,常常发生错误,错判。
    
     行为、习惯、习俗、个性、性格,首先来自认识,然后长期实践,反复从事一种行为动作导致最终养成一种自然的习惯动作行为,养成为各自不同的个性性格。
    这种性格行为是好还是怀,从总体上来说,有社会标准,有道德标准,但就某个人来说也有其各自不同的自我标准,个人的标准则与个人的认识、个人的文化素养有关。
    
    病态行为,虽与疾病有关,但其思维认识上的规律基本也是一致相同的,其行为所以是病态是由于其思维陷入了病态,因其思维成为了病态思维,所以其行为也成为了病态行为。病态行为不单单是认识问题,而是需要治疗的问题,但治疗的重要步骤,认识上的纠治(认知疗法)是重要的步骤之一。
    对“病态行为”也必须作严格的区别。不能将一般行为误作病态行为,不能将个性缺点混作病态;病态行为应予温和对待,细心、耐心治疗,不能粗暴,粗暴是雪上加霜;只能慢慢化解,不能急于求成。
    不能将陋习误作病态,予以姑息。对陋习必须贬斥,对陋习必要时要用猛药!
    对成人与小孩的陋习,也必须区别对待,对小孩要加强教育,要从认识上予以引导,必要时当然也必须强化。对成人,就必须严格、甚至是强制!
     2005、05、1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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